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王春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兴安东路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900710006802Y。
负责人:张龙清,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赵雷与被告王春燕、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2021年5月11日,原告赵雷以将被告王春燕驾驶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雷的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雷撤诉。
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赵雷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