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中区支行 负责人:郑艳秋职务:行长 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呼中区。 被告:纪成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叁叁叁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职工,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塔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中支行与被告纪成滨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中支行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中区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纪成滨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胡占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秋云 书 记 员 康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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