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子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 法定代表人:樊建,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安徽鑫诚会计师事务所和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该公司管理人。
审理经过
原告陈子玉与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已裁定受理王丽等242名职工对安徽省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因本案系安徽省疏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中衍生的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为了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妥善处理当事人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案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且已经报请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由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家才 审 判 员 朱怀甫 审 判 员 秦 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梅 莹 书 记 员 杨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