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邓导,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马正。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邓导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民终1341号判决书,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受理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即日向本院缴纳案件款3551540元,执行费37915元,合计358945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1年1月8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在银行开设有账户但无存款,对全部账户依法予以冻结; 3、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对被执行人的证券、工商、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尚未发现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在乌苏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使用权登记进行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位于乌苏市华府商业街民族风情美食一条街开发1号楼、2号楼房产,并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产属于在建未完工程,不宜处置; 5、本院2021年5月31日,对本院2020年1月7日保全的被执行人位于乌苏市塔城北路和谐小区1-3-801、1-3-150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无人竞买流拍,申请人同意以流拍价353515元、351305元,合计704820元接受以物抵债。 6、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对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案未执行标的2846720元,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恢复执行。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乌苏市塞维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恢复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努尔古丽 审判员 依里夏提 审判员 李新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居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