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盛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新铺镇远大社区黄孝路原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余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刚、陈彩云,湖北维思德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董永路8号民邦槐荫东岸6栋幢5层0510-1室。

法定代表人:黎凤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梅,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工业园郑阁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李先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湖北律之心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北盛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伟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案《商品混领土买卖合同》所加盖的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得印章是否真实、合法、有效,一审法院未予查清。一审法院未依法有效的向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剥夺了当事人的辩论权,属于审判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综上,一审法院审理本案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0)鄂0902民初24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北盛珲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24元予以退回;孝感市黎明基础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518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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