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瑞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昌丽,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秋萍,贵州泽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春芳,峨眉山市桂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进,四川简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六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

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南路501号。

法定代表人:徐鹏程,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荠,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审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紫荆南路56号1-1幢1层B号。

法定代表人:任克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瑞鸿因与被上诉人王启祥、被上诉人张**、被上诉人林六彬、原审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九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宝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20)川1181民初18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瑞鸿于2021年1月15日以其与王启祥、张**、林六彬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马瑞鸿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马瑞鸿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马瑞鸿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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