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玉香,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通州区。 被执行人: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612MA1T2DH0XC,住所地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毛敏。 被执行人:毛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审理经过

王玉香与通州区平潮镇杰朵服装厂(以下简称杰朵服装厂)、毛敏工资、经济补偿争议一案,南通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通劳人仲案字(2020)第4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调解书,杰朵服装厂应给付王玉香工资7912元,因杰朵服装厂未能自觉履行给付义务,王玉香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给付8912元(含违约金10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执行过程中,毛敏自行给付王玉香1000元,王玉香与毛敏就余款达成分期给付协议,并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于法不悖,应予准许。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应当自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还款协议履行之日起两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苏0612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顾慧华 审判员  王 坚 审判员  袁东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声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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