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学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景泰县。
被告:景泰县继宏大肉铺,住所地:景泰县。
经营者:张继宏,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住景泰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学成与被告景泰县继宏大肉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学成于6月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庭外解决案涉纠纷为由,现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体现。经审查,原告提出的前述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学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王学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