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丹华,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告:周栋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丹华与被告周栋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应向本院预交诉讼费而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本院依法向其送达催缴诉讼费通知书后,其也未缴纳,也未向本院依法申请缓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吕丹华撤回对被告周栋林的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文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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