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袁芳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大余县荡坪钨矿矿部三管区。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梅林镇梅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21860295558J。
负责人:谢芸。
审理经过
袁芳来与李德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袁芳来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支公司先行支付医疗费用5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袁芳来申请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市赣县支公司在本裁定生效后七个工作日内先行向申请人袁芳来支付医疗费用5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