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苟吉瓦布子,男,****年**月**日出生,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甘洛县。
被执行人木呷各富,男,1997年10月1日,彝族,四川省甘洛县人,村民。住甘洛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苟吉瓦布子与被执行人木呷各富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2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木呷各富在62153021140031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19.34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木呷各富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153021140031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