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南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0895253397。 法定代表人:赵晓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建绍,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潘建文,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潘建伟,男,汉族,住西峡县。 被执行人:秦坚定,男,汉族,住西峡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建绍、潘建文、潘建伟、秦坚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其限期履行其应尽义务,,被告潘建绍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被告潘建文、潘建伟、秦坚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被告潘建绍、潘建文、潘建伟、秦坚定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于2021年07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建绍、潘建文、潘建伟、秦坚定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潘建绍、潘建文、潘建伟、秦坚定名下的财产: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人河南西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无经济能力偿还为由,于2021年0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西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3民初35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 雷 审判员 宋 冬 审判员 丁志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人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