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长征南路五段C1栋。

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至刚,贵州大娄山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令狐宏,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令狐宏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79元,由原告遵义昊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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