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翠山湖区环翠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许凯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确,该公司职员。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西县沙扒月亮湾。

法定代表人:曹小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

审理经过

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确,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锐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的货款105989元。逾期利息从起诉之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收;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一份《广东月亮湾滨海度假区翡翠湾变压器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人民币531800元,签订合同后,原告按合同的约定完全履行了义务,将产品送到被告指定的地点,被告的工程也于2018年1月验收通电,但被告未全部履行合同付款的义务,仅支付了399221元给原告,仍拖欠已到期的货款105989元,未到期的质保金2659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均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货款的金额没有异议,是由于目前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结算,被告同意继续按照双方之前沟通的变电站的设备抵扣该笔货款,并尽快解决,对于逾期利息被告没有恶意拖欠的故意,也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被告不同意支付,请法院依法处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一份《广东月亮湾滨海度假区翡翠湾变压器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531800元,付款方式和期限,签订合同后15天内付合同总价款20%预付款。计106360元;物业配电房、1#配电房变压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安装及由买方初检设备合格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物业配电房、1#配电房变压器货物金额的25%,计为79533元;2#配电房变压器货物运抵工地现场,安装及由买方初检设备合格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2#配电房变压器货物金额的50%,计为106834元;2#配电房变压器货物验收合格正常通电后1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2#配电房变压器货物金额的25%,计为53417元;剩余总货款的5%,计为26590元作为质保金。保修期内若无卖方原因引起的产品质量、工程质量等问题、保修期满后15日内无息返还。原、被告庭审中一致确认被告支付了货款399221元,尚欠货款105989元,未到期的质保金26590元。

另查明,自2015年10月24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4.35%。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1日签订的广东月亮湾滨海度假区翡翠湾变压器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合法,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义务。经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上一致确认,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货款105989元,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05989元及从起诉之日(即2019年4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35%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尚欠的货款10598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9年4月15日起按年利率4.35%计至还清款日止)给原告海鸿电气有限公司。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由被告广东东方月亮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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