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吴一某,男。
被执行人:刘某,男。
被执行人:吴二某。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吴一某、刘某、吴二某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中,经依职权对三名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四查,于2017年12月11日作出(2017)琼9021执433号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吴一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江南果菜批发市场支行个人帐户(帐号:)中的存款人民币5519元(其中,用于缴纳被执行人吴一某的罚金为3000元;用于追缴被执行人吴一某、刘某二人的非法所得为2519元)后,被执行人吴一某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未发现刘某、吴二某二名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刘某、吴二某犯盗窃罪,其中,被执行人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现尚在监狱服刑;被执行人吴二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已刑满释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刘某、吴二某在限期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按规定报告其财产登记情况,本院已依职权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与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