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
法定代表人:赵洪垒。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洪涛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2020)冀1026民初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以自愿撤回上诉为由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225元,减半收取17612.5元,由上诉人河北文安经济开发区麻各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建刚
审判员 李绍辉
审判员 崔玉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海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