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住所地:枣庄市山亭区新城府前东路21号。
负责人:张体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水(特别授权),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行工作人员,住滕州市。
被告:赵瑞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张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陈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赵奉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被告:赵瑞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枣庄市山亭区。
审理经过 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与被告赵瑞刚、张成兰、陈勇、赵奉艳、赵瑞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亭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新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奉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