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集贤里39号A栋142号3层3号。
法定代表人:庄学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鲲,湖北言达(汉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邹桂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汉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邹桂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邹桂兰已缴纳拖欠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武汉市务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