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阿力别克·阿哈提,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

被执行人:沙依冉尼·哈勒木,男,****年**月**日出生,现住巴里坤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阿力别克·阿哈提与被执行人沙依冉尼·哈勒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沙依冉尼·哈勒木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人阿力别克·阿哈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兵1201执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刁 杰

审判员 汤建华

审判员 白 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曾 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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