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盛世,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迎波,湖南指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莉涛,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被告:韦秋月,女,****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第三人:龙怀春,男,****年**月**日出生,侗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杨盛世与被告王莉涛、韦秋月,第三人龙怀春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杨盛世在收到本院《诉讼费交纳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本案中,原告杨盛世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杨盛世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