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新华北路165号广汇中天广场。 主要负责人:王立,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艾玲,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樊金芝,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与樊金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额85745.98元,已执行标的额0元。因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行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新7101执131号案件对被执行人樊金芝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严伟 审 判 员 王 峰 审 判 员 马 静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四 月 十 七 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范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