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商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喀什地区税务局退休职工,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公民身份号码:65310XXXX005042422。
被执行人:田建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宜君县税务局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商萍与被执行人田建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0)君民初字第16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田建锡未履行该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萍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
答辩情况 1、本院向被执行人田建锡通过微信的方式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向商萍履行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1115元、执行费817元。被执行人田建锡未到庭履行义务、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2、本院分别于2021年2月2日、3月8日、6月8日、7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田建锡无车辆、互联网金融、股票、证劵、基金等可供执行财产及工商登记信息。
本院查明 3、经查,被执行人现在只有退休工资,本院采取冻结措施。
4、本院于2021年3月13日在宜君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显示被执行人田建锡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7日在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结果显示被执行人田建锡名下无林权、土地及不动产登记信息;2021年5月13日在西安市不动产信息档案管理中心查询、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田建锡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在被执行人田建锡户籍所在地宜君县XX街道XX社区进行调查,社区工作人员表示:被执行人在本社区没有户籍信息,其他情况不清楚。
6、本院于2021年2月2日对被执行人田建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
7、2021年7月12日与申请执行人商萍进行了电话终本约谈,向其告知了上述执行措施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强制执行措施,对查明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封,对被执行人罗建锡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在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陕0222执6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 理 李子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