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蔺玉华,女,****年**月**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长城,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胡华茂,男,****年**月**日出生。
审理经过
原告蔺玉华诉被告胡华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蔺玉华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胡华茂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8号同仁园2号楼607号房屋。申请人蔺玉华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书、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蔺玉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胡华茂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18号同仁园2号楼607号房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蔺玉华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