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珍灵,女,****年**月**日出生,瑶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被告:石楠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珍灵与被告石楠生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珍灵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珍灵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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