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 被执行人:周志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现在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本院立案执行的没收被执行人周志江个人全部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黔六中刑三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金钱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登记、网络资金、民政登记、工商登记、证券登记、银行账户等信息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无上述财产信息;(三)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六盘水市高新区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四)在被执行人户籍地六盘水市钟山区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五)在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对其进行提审,其称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执行刑事裁判生效时被执行人合法所有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故终结本案的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2执10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尹学俊 审判员 罗孝方 审判员 代 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舒章 书记员陈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