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公诉机关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王洁琼,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吉林省吉林市人,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9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吉林市看守所。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吉市龙检刑诉[2021]110号
指控事实
2020年6月11日23时15分许,被告人王洁琼酒后驾驶×××号小型轿车,在吉林市龙潭区汉阳街由南向北行驶至劳动广场西红柿超市门前处时,与管超停在路边的×××号小型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王洁琼驾驶车辆离开事故现场,后于次日零时许,再次回到事故现场时被民警抓获。经鉴定,王洁琼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210.3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王洁琼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
量刑建议
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
被告人
意见
被告人王洁琼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洁琼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情节;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具有从重处罚情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王洁琼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
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5日起至2022年1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