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封丘县李庄乡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运春,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常金利,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封丘县。 委托代理人:王海杰,河南循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卫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鹤壁市鹤山区。 委托代理人:季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内黄县。 委托代理人:李伟山,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李国翔(曾用名李保钦),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滑县。 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林州市合涧镇昌平路8号。 法定代表人:辛振青,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卫光、李国翔(李保钦)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2020年7月8日,本院依据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追加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2020年7月23日,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华源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南鸿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玲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