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冷官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魏相刚,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蓉清,贵州典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玉竹,男,****年**月**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永超,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张顶,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冷官成因与被上诉人李玉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5民初371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冷官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16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