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县人。现在八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28日作出(2019)闽0581刑初358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3年3月8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刘磊于2019年4月23日交付莆田监狱执行刑罚。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8日作出(2019)闽0581民初4204号民事判决,判处该犯及同案共同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人民币63280.44元。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21年4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磊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2019年4月至2021年1月内累计获2137.5分,表扬3次。
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磊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该犯的原判犯罪情节,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8年9月9日起至2023年1月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