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石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农民,住贵定县。 委托代理人柯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居民,住贵定县。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退休职工,住贵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石某申请执行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李某在本案前有较多被执行债务案件,需按先后顺序执行;被执行人李某除有工资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因此,申请执行人石某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2018)黔2723民初116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向正荣 审判员 王积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