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住所地广安市广宁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蓉。
被执行人:邹万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1602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10日受理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申请执行邹万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邹万蓉应向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安市广安区支行支付47440.43元及利息。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邹万蓉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其在三日内履行义务并申报财产。本院依职权查询:被执行人邹万蓉无银行存款,网银无余额,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保险购买信息,无公司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邹万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日为2022年3月14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续行冻结被执行人财产,导致被执行人财产流失的,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因被执行人邹万蓉未自觉履行本案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邹万蓉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邹万蓉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认可,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66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廖建英
审判员曾华
审判员熊昌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梁俊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