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金溪一路(自编3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刘锡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琛,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司徒健旺,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赣州妙国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章江南大道12号赣州休闲娱乐城南区主楼1609号公寓。 法定代表人:钟群英。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梅园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 负责人:匡斌。

审理经过

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赣州妙国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191915.07元的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向本院提供担保金额为191915.07元的不可撤销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赣州妙国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91915.0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物。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1479.58元,由江门市盈基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唐湘鄂 书 记 员  梁霭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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