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志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阳高县龙泉镇。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0428****。

被执行人:薛国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平城区。身份证号码:14020219810927****。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李志杰申请薛国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薛国栋自动履行了案款1000元。经查控,被执行人薛国栋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有保险,本院依法对保险中属于投保人薛国栋的现金价值及收益合计15205.5元采取了冻结及扣划措施,缴纳执行费350元后,申请人李志杰已实际受偿15855.5元,被执行人薛国栋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李志杰表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0)晋0221执1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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