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赵丹淇,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张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汪玉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百其,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淮海路支行与张滨、汪玉娟、淮北市顺龙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皖0603民初2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8)皖0603民初227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滨、汪玉娟预抵押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的四套房产;于2020年8月5日,以(2020)皖0603执21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滨、汪玉娟共同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不动产权证书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地权淮房字第××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张滨、汪玉娟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共计五套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美玲 审判员 毛献超 审判员 尹书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楚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