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男,****年**月**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捕前住址长春市解放花园东区93栋3单元1306号。

请求情况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一部刑诉[2020]1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本院适用刑事简案快审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郑某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540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邓某多次催要退还人民币1000元,剩余款项拒不退还,并将邓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被告辩称

2、2019年11月14日,被告人郑某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郭某人民币800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郭某多次催要拒不退还。

3、2019年11月9日至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郑荣生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930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周某多次催要退还人民币2300元。剩余款项拒不退还。

4、2019年10月31日,被告人郑某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7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王某多次催要拒不退还,并将王某从微信好友中删除。

5、2019年10月28日,被告人郑某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32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张某多次催要拒不退还。

6、2019年11月8日、2019年11月16日,被告人郑某谎称可以补办“地下城与勇士”游戏行业卡,骗取被害人文某人民币3960元。后行业卡未办理,经文某多次催要拒不退还。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某具有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多次诈骗,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月10日起至2023年1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赃款继续追缴,返还被害人邓某人民币14400元;返还被害人郭某人民币8000元;返还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7000元;返还被害人王某人民币187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人民币2320元;返还被害人文某人民币39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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