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粉玲,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陕西省商洛市丹凤县商镇桃园社区十五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系张粉玲丈夫。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喜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丹凤县。
被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德良,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87号易盛大厦12楼。
审理经过
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网盛生意宝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0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丹凤县恒发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