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某,男,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被告毛某某,女,生于****年**月**日,东乡族,农民,小学文化。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诉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
原告诉称
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婚生长女马某某甲、次女马某某乙判由原告抚养成人,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至18周岁;3.要求被告承担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名下信用社贷款36000元,经营小卖部期间的共同债务20000元;4.离婚后,要求被告赔偿给原告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费共计10万元;5.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娘家居住地为甘肃省住广河乡三甲集宗家村毛家路50号,被告于2020年4月30回娘家居住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甘肃省广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