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青岛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46号华宇大厦28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7735404981。 法定代表人:范士堂,职务经理。 被告:赵丽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赵丽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赵丽娟的起诉,并明确不予交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世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 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悦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