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天柱县凤城街道环城路。

法定代表人:张华,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唐志强,男,苗族,****年**月**日出生。

被告:吴会武,男,****年**月**日出生,苗族。

被告:罗黔香,女,****年**月**日出生,苗族。

审理经过 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会武、罗黔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会武、罗黔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决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96696.5元及利息。事实和理由:被告吴会武于2015年6月24日与原告签订编号为0070xxxxxxxx号的《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摇钱树农户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被告吴会武、罗黔香2017年1月7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借款40000元用于养羊,借期3年,月利率8.98‰,2020年1月6日到期,该笔借款现欠本金40000元;被告吴会武2018年9月20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借款60000元用于养羊,借期1年,月利率6.815‰,2019年9月19日到期,该笔借款现欠本金57396.5元;被告吴会武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借款50000元用于养羊,月利率3.625‰,2020年8月26日到期,该笔借款现欠本金50000元;被告吴会武2019年10月31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借款49300元用于养羊,月利率3.625‰,2020年8月26日到期,该笔借款现欠本金49300元。被告罗黔香于2018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偿还承诺书》承诺:在编号为007xxxxxxxxx号的《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摇钱树农户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借款均系其与借款人吴会武的共同债务,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决无异议。被告获得贷款后,未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向法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吴会武辩称:我是2015年贷款的。2015年到2017年的利息我都按时偿还,2018年到2020年我就没有按时偿还利息,原因是我和吴恒知养羊产生矛盾纠纷后我就出去打工了,地湖乡的领导后来又打电话给我说拿20万的羊给我养,因为种种原因,现在我手上困难,所以还不清账。

被告罗黔香辩称:我的答辩意见和吴会武一样。我一直生病,又找不到钱去偿还利息,一年四季都在吃药。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6月24日,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会武签订了编号为0070xxxxxxxxxx号《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摇钱树农户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在甲方(被告)符合乙方(原告)借款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在授信额度内向甲方提供贷款支持。实际借款金额、借款期限、结息方式、用途、利率以借款借据为准。甲方不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又未获准展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罚息。2017年1月7日被告吴会武、罗黔香向原告申请借款40000元用于养羊(第一笔借款),被告吴会武、罗黔香均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签字。借款借据(凭证号:0701xxxxxxxxxx)载明年利率为10.776‰;借款到期日期为2020年1月6日;还款计划:按年结息一次还本。当天原告将借款40000元存入被告吴会武账户。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吴会武偿还了原告第一笔借款利息8536.98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第一笔借款本金4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8年9月20日,被告吴会武向原告申请借款60000元用于养羊(第二笔借款),被告吴会武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签字。借款借据(凭证号:0701xxxxxxxxxxx)载明年利率为8.178‰;借款到期日期为2019年9月19日;还款计划:按季结息一次还本。当天原告将借款60000元存入被告吴会武账户。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吴会武偿还了原告第二笔借款利息13.63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会武于2019年11月27日至2021年6月16日偿还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2607.1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第二笔借款本金57392.9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31日,被告吴会武向原告申请借款50000元用于养羊(第三笔借款),被告吴会武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签字。借款借据(凭证号:070xxxxxxxxx)载明当期执行利率为3.625‰;借款到期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还款方式:按季结息一次还本。当天原告将借款50000元存入被告吴会武账户。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吴会武偿还了原告第三笔借款利息857.92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会武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8日偿还原告第三笔借款利息647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第三笔借款本金50000元及相应利息。2019年10月31日,被告吴会武向原告申请借款49300元用于养羊(第四笔借款),被告吴会武在原告出具的借款借据签字。借款借据(凭证号:0701xxxxxxxxxxxxxx)当期执行利率为3.625‰;借款到期日期为2020年8月26日;还款方式:按季结息一次还本。当天原告将借款49300元存入被告吴会武账户。在借款期限内被告吴会武偿还了原告第四笔借款利息845.9元。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吴会武于2020年9月25日至2020年9月29日偿还原告第四笔借款利息549元。至今,被告尚欠原告第四笔借款本金49300元及相应利息。被告未按约定偿还上述四笔借款本息,经原告催还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如前。

另查明:2018年11月16日,被告罗黔香向原告出具《共同债务偿还承诺书》,承诺在编号为0070xxxxxxxxxxxx号《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摇钱树农户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借款均系其与借款人吴会武的共同债务,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决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作为借款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借据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之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发放给被告,被告则应按合同约定按期偿还本息。本案中,被告罗黔香已书面向原告出具了《共同债务偿还承诺书》,承诺在编号为0070xxxxxxxxxx号《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致富通—摇钱树农户贷款最高额循环借款合同》项下产生的所有借款均系其与借款人吴会武的共同债务,其本人自愿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该债务应认定为二被告的共同债务。现原告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要求二被告支付利息的请求,因双方所签合同对利息有约定,故二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及逾期利率来支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吴会武、罗黔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7年1月7日起至2020年1月6日止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10.776‰计算,自2020年1月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8536.98元应予抵扣利息。

二、被告吴会武、罗黔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7392.9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8年9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以6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8.178‰计算,自2019年9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13.63元应予抵扣利息。

三、被告吴会武、罗黔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以500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25‰计算,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1504.92元应予抵扣利息。

四、被告吴会武、罗黔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300元及利息(借款利息从2019年10月31日起至2020年8月26日止以4930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625‰计算,自2020年8月27日起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至本息偿清之日止)。被告已付利息1394.9元应予抵扣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驳回原告贵州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234元,减半收取2117元,由被告吴会武、罗黔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 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才华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