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闫丽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海峰,男,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西城区。
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蜂窝甲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33689733N。
法定代表人:董守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长江,北京市国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闫丽华与被告北京铁道大厦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铁道大厦)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闫丽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铁道大厦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行为违法,纠正错误申报信息。事实和理由:铁道部招待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受国家财政补贴的中央在京事业单位,我自1977年即是该单位在编职工,1998年招待所批准病退。自1999年1月招待所向我支付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铁道部在我退休10个月后,于1999年10月25日制发了《铁劳卫编[1999]61号》,铁道大厦依据此文件接收管理招待所人员后,我继续享受事业单位标准的退休金。我在铁道大厦没有工作岗位,没有领过劳动报酬,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是养老保险统筹的经办机构,参保依申报制的工作流程,进入经办机构管理。即是参保单位向基金申报参保人的个人信息后,由基金出具相应参保、缴费等相关的记录内容。因此我提交的《个人账户清算单》证明铁道大厦向基金中心申报了虚假、与我实际情况不符的个人信息。铁道大厦没有合法证据证明我是其在职人员,即把我当做其在职人员,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虚假信息,办理参保手续的行为,属于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所以我申请该申报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于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纳入地方统筹,养老保险参保手续的办理、养老保险费的缴纳与征缴等争议,均涉及到国家社会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行政管理职权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现闫丽华起诉要求判令铁道大厦向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报时存在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行为违法,纠正错误申报信息的请求,本院均缺乏受理依据。现闫丽华所提起的诉讼,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对其起诉依法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闫丽华的起诉。
闫丽华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