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皮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被告:陶旺兵,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浠水县人,住浠水县。
审理经过
原告皮杰与被告陶旺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同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皮杰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皮杰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夏小存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