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文孝,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不识字,农民,住榆中县。1987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0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199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0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4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9年8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榆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4月1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临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临洮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临洮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孝犯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洮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文孝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文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8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文孝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杨文孝乘被害人宿某1位于临洮县站滩乡官庄村下沟社4号的家中无人之际,将大门门锁砸坏进入被害人家中,并用菜刀撬开东房客厅内黄色木质写字台抽屉,盗窃写字台抽屉内现金700元和一条黑兰州香烟。赃款、赃物已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孝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害人宿某1的陈述,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接受证据清单及材料,刑事判决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孝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共计价值8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成立,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杨文孝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文孝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人杨文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2021年7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 兵
人民陪审员 靳晓霞
人民陪审员 梁宝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