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经济开发区城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135234216X9。 法定代表人:李成俊,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萍萍、张亚希,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婷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万杰,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婷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827元,由原告湖北清能川江产业园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德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