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杜江宏。被执行人:许香爱。被执行人:许文婷。被执行人:闫凯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江宏、许香爱、许文婷、闫凯强公证债权文书一案,运城市河东公证处作出的(2018)运证经字第325号公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山西运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恢复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杜江宏、许香爱、许文婷、闫凯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杜江宏、许香爱、许文婷、闫凯强银行账户存款21227.1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