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

被执行人:陈伟(系申请人陈琴的弟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西省新余市。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人陈琴与被执行人陈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张冬秀(以下简称异议人)对本院(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登记在被执行人陈伟妻子万莎名下的位于新余市房屋(产权证号:S×××,以下简称涉案房屋)的网上拍卖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撤销该份裁定,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将涉案房屋依法交付给异议人。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称,2021年2月6日,异议人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成功拍得樟树市人民法院委托拍卖的涉案房屋一套,成交价为659680元,2021年2月10日,异议人交齐了成交价尾款。2021年2月25日,异议人收到樟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撤销对涉案房屋的拍卖。理由为“申请执行人陈琴与被执行人陈伟为亲姐弟关系,陈伟在知道妻子万莎的房产被拍卖后,立即与其姐陈琴商议,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将该执行标的款汇入法院执行账户,完成了法律义务,故要求法院撤销该房产拍卖”。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撤销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符合拍卖程序违法等相关情形,(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房产拍卖之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裁定撤销拍卖,这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只有在网络司法拍卖开始前和竞价程序结束前,才能以“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或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拍卖委托和终结拍卖。另外,裁定书上提及的拍卖公告上有红色显示字体注明特别约定“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异议人认为,法院的职权只能是依法授予,法律没有授予即禁止,相关法律法规并未授予法院在法律规定之外酌情撤销司法拍卖的权利。综合这些原因,樟树法院撤销此次拍卖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应当予以撤销,法院应当做出成交裁定并将房屋交付到异议人。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2019年11月11日,本院作出(2019)赣0982民初29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陈伟归还陈琴借款315000元。2020年3月6日,陈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案号为(2020)赣0982执305号,2020年8月25日,本院作出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9月24日,本院以案号为(2020)赣0982执恢476号对前述执行案件立案恢复执行,因查询到被执行人陈伟妻子万莎名下有房屋,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发布公告,准备对涉案房屋进行网上司法拍卖,因被执行人陈伟告知同意还款,2020年10月30日,在网上拍卖竞价之前网拍被撤回。因被执行人陈伟未实际还款,申请执行人陈琴再次向法院申请拍卖涉案房屋,2021年1月5日,本院再次发布公告将涉案房屋上网拍卖,2021年2月5日网拍竞价开启,涉案房屋评估价为94.24万元,拍卖底价是评估价的70%即659680元,异议人于2021年2月6日竞拍成功,以底价成交。2021年2月7日,本院执行工作人员电话告知异议人,因陈伟与陈琴已协商好还款,要求其不要支付尾款,本院拟撤销此次网络司法拍卖。2021年2月10日,异议人交齐了尾款。2021年2月18日,被执行人陈伟交清所欠款项,申请执行人陈琴向本院申请撤销网络拍卖。2021年2月19日,本院作出(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撤销对涉案房屋的网络司法拍卖。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司法拍卖是法院审判工作的延伸,同样具有严肃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在拍卖开始前,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或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应当撤回拍卖委托”;第十九条规定,“被执行人在拍卖日之前向法院提交足额金钱清偿债务,要求停止拍卖的,法院应予准许,但被执行人应当交纳因拍卖而多支出的费用”;第二十条规定,“拍卖成交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到买受人”。以上这些规定都指明被执行人只有在拍卖日之前才有权申请撤回拍卖,且必须在拍卖日之前清偿债务或者达成和解协议,而本案被执行人陈伟是在拍卖成交后过了十多天才清偿债务。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一旦拍卖成交,除买受人未交齐尾款的情况,法院就应当作出拍卖成交裁定到买受人,产生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对撤销拍卖应予支持的情形,这些规定都相当于一种法律监督,对拍卖程序违法等情形法院可以撤销拍卖,但(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所提到的执行案件双方当事人在拍卖成交后达成和解的情形并不在此列,该情形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至于拍卖公告上的红字特别标注“如因情况特殊,本院可依职权予以撤销已成交的拍卖”仅能对竞买人起警示提醒作用,法院添加的特别提醒并不能违背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相关情形下才能予以撤销拍卖,本案并不符合相关情形。被执行人陈伟在涉案房屋已经拍卖成功之后十多天才清偿债务,清偿债务的时间过晚,最终导致他自己因房屋被拍卖而受到损失,这种损失是因为他自己不及时履行法律强制义务的过错造成的,应当由他自己承担。综上,(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的撤拍理由并不能成立,异议人的异议请求应予支持。因本案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以及本案的处理结果对案件当事人的利益影响较大,本案经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本院(2020)赣0982执恢47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二、本裁定生效后十日内制作成交并转移财产权的裁定书到对新余市房屋(产权证号:S×××)拍卖成交的买受人张冬秀。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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