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于福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集安市团结街东城委一组。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爱子,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住集安市团结街城北委一组。 被执行人:王宝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白城市洮北区新城家园A区*栋*单元*号。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福霖与被执行人王宝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以双方私下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2执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丁天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家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