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完玛扎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申请执行人万麻才项,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被执行人周知帮,男,藏族,****年**月**日出生,住同德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完玛扎西、万麻才项与被执行人周知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同民初字第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知帮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义务,故本案申请人完玛扎西、万麻才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限期履行民事调解书的义务。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知帮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知帮名下银行存款及车辆、房产等信息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完玛扎西、万麻才项也提供不了执行线索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查询名下的所有财产,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向申请人完玛扎西、万麻才项说明了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人完玛扎西、万麻才项也同意将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