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兴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原告:陈崇琼,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杨咏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自贸区川南临港片区红星街道金带路46号29幢2单元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40560785524。
法定代表人:王贤彬。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兴兵、陈崇琼与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唐兴兵、陈崇琼撤回对被告杨咏梅、第三人泸州市裕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0元,本院减半收取625元,由被告杨咏梅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