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彰武县南环路东端。
法定代表人:李嘉福,系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学东,系该联社职工。
被申请人:赵德利,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彰武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彰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彰武县信用联社)于2021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称,因欠彰武县信用联社贷款30000元未还,2017年9月6日经双方协商,以新贷款30000元偿还旧贷款30000元的方式进行重组。并约定新贷款的借款期限至2020年9月5日,年利率4.35%,如贷款逾期,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30%的罚息。贷款到期后,赵德利仍未还款付息,截止2021年8月21日,仍欠贷款30000元。彰武县信用联社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抵押合同和信贷系统截屏各1份。要求被申请人赵德利与李淑琴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30000元。支付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和罚息3271.39元。并从2021年8月22日起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加收罚息。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赵德利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共同给付申请人彰武县信用联社借款30000元及利息(支付至2021年8月21日利息和罚息3271.39元。并从2021年8月2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35%上浮30%后支付罚息。)
申请费211元,由被申请人赵德利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