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出生于山阴县,公民身份号码:×××,户籍所在地山阴县,现住山阴县。2020年8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山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丽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山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6月3日7时10分许,被告人王某驾驶车牌为×××号“大众”牌小型轿车准备去朔州市,沿省道206线(大忻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省道206线(大忻线)87km+700m处(下寨村加气站附近)时,与被害人陈某驾驶自己的“雅迪”牌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山阴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应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救助电话,后期又主动接受交警队处理。
现民事部分已调解处理,并已实际履行。受害人陈某的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精神抚慰金、存尸费、运尸费、电动车车损等事故中造成的一切费用由受害人亲属向×××号车辆所投保险公司主张理赔,理赔下的款项归陈某家属所有;×××号车损及两车施救费由王某承担;另被告人王某补偿陈某家属13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被告人王某之行为已触犯刑律,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
审查起诉期间王某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同公诉机关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交通肇事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陈某2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山西万衡、汇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驾驶人查询信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同步录音录像、公诉机关适用非监禁刑调查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案发后主动拨打报警和救助电话,在现场等待处理,后又能主动接受调查处理,应以自首论,应从轻处罚;案发后又主动积极的赔偿受害人家属损失,并得到谅解,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进行了社区调查,提出对被告人王某适用非监禁刑,建议适当应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